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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算机学会章程

 

河南省计算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文名称为:河南省计算机学会;英文名称为:Henan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缩写是HCF。

第二条  河南省计算机学会是依法成立并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计算机科技工作者的学术群众组织。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学术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制造和应用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计算机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省计算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学会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河南省计算机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河南省计算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豫,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计算机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计算机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计算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河南省计算机学会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和组织上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科协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科技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河南省计算机学会依法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计算机学会会址设在河南郑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开展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普及教育。推广先进技术,促进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三)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建议;

(四)研究计算机科技和产业的发展战略及对策分析,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五)发现、推荐、表彰和扶持优秀计算机技术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

(六)接受委托承担计算机技术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

(七)接受委托对计算机领域企事业单位从事的技术项目进行资格认证;

(八)组织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科技展览;

(九)接受委托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文献和技术标准;

(十)编辑出版我省计算机技术资料或论文集。

(十一)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十二)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计算机继续教育;

(十三)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是从事计算机科学技术及应用的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技人员;或从事计算机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技术管理干部;

(五)团体会员应是从事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管理的公司(厂)、研究所、大专院校(系)、应用部门等单位。团体会员应是合法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学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按学会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学会会员。通过本学会加入中国计算机学会自然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和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六)对团体会员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七)对团体会员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会章;

(五)积极撰写科学论文,从事科普活动;

(六)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七)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团体会员参加团体会员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九)团体会员协助开展有关科普活动,推荐优秀人才、优秀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五)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决定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审查学会工作;

(十一)筹备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条件、产生、增补和撤消

(一)理事的条件:

本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1)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计算机科技工作者,应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高级职称。

(2)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或长期从事管理的技术干部。

(3)当选时,年龄不超过57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4)原则上是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

(二)理事的产生

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市学会、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由各单位协商推荐理事候选人,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三)理事的增补或撤销:

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议审批,可以变更,常务理事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个别理事。

对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届理事;

(二)在计算机领域有一定代表性的学术、技术专家或管理人士;

(三)工作作风民主,有团结合作精神;

(四)能保证正常出席常务理事会议,承担常务理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作风民主,原则性强;

(二)本届常务理事;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应是在计算机学术技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熟悉学会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理事长不得兼职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正职;

(七)兼职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副职不得超过两个;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代表学会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会下设的分支机构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科协、民政厅的登记或注册由理事会负责。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学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科技活动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

学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河南省计算机学会的学科分支组织。其名称不直接冠以“河南”、“全省”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可以下设学组。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下称“工委会”)和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直属工作机构。

(一)工作机构按授权管理和处理学会的有关事务。执行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工作机构制定有关工作条例,以规范行为,明确责任。

(三)工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人选由秘书长推荐后,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是河南省科协领导下的全省性一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计算机学会的指导。本会所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接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和各地市学会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是业务上指导和联系关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河南省科协拨款;

(二)挂靠单位资助;

(三)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收入;

(四)学会会费;

(五)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捐赠;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学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学会可以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计算机学会

201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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